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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 Kong] 豐樂圍 濕地保育戰

豐樂圍 濕地保育戰

《豐樂圍 濕地保育戰》
明報 2013年4月28日Sunday Workshop全版(本人徵得明報同意,在此觀鳥會網站論壇原文轉載,限期兩年),讓人想一想人、鳥、魚塘所發生過的關係:


【明報專訊】一直以為元朗和天水圍是兩個獨立的區域,互不連接,坐輕鐵兜大圈經洪水橋,來往兩區要近十個車站。

走路卻是另一番景致,從元朗工業邨後方的大井圍出發,放眼看去是大片魚塘,走過塘壆小路,二十分鐘就到嘉湖山莊。

這片魚塘叫豐樂圍。

地圖上找不到它的名字,歷史卻一點不短。

豐樂圍在英人取得新界後發出的批地書上稱為大井,該處地域業權在一九三五年轉由「豐樂公司」持有,因而得名。位於鹹淡水交界,這裏最初是鹹水稻田,一九三0年代末改為基圍,七十年代再轉型為魚塘,出產著名的元朗烏頭,有價有市,是豐樂圍最風光的日子。如今它卻水靜鵝飛,人去塘空,成為濕地保育戰的第一戰場。

香港米埔濕地是每年六萬隻候鳥遷徙過冬的重要一站,連帶多種昆蟲、動植物構成世界知名的生態系統,九五年政府正式簽署國際濕地公約(《拉姆薩爾公約》),在后海灣劃出濕地「保育區」及較次要的「緩衝區」兩條界線,限制發展,以維持整個濕地生態的完整。豐樂圍落在保育區內,規劃指引定明,保持生境完整是首要考慮,任何為生態帶來負面干擾的發展都不允許。

伙環團   爭城規會支持
然而,早年購入豐樂圍地段的長實,自該處劃入保育區後,多次上訴城規會,終在九九年成功爭取將「自然保育區」改劃為「綜合發展及濕地改善區」,可建樓面面積十四點八萬平方米。其後長實打官司逐走村民,令魚塘荒廢;並找來世界自然基金會香港分會(WWF)合作,以在地盤內發展保育公園爭取城規會支持。目前這十九幢、高達十五至十九層的住宅發展項目已通過環評報告,待城規會最後通過,便可取得環境許可證動工。由於長實提交的生態及景觀影響評估實際甚為粗疏,數年來多次向城規會補交資料,原定於本月五日舉行的公開會議再因應長實要求申請延期兩個月,據悉,有城規會委員表示這是最後一次延期,意味着豐樂圍的命運很可能於六月有最終定案。

方案通過 地產商或群起效法
豐樂圍方案的關鍵性在於,若獲通過,就是政府簽署《拉姆薩爾公約》後首個獲批在濕地保育區進行的發展項目,先例一開,多個在濕地保育區持有土地的地產商必群起效法。由南生圍、大生圍、以至新田、落馬洲大片魚塘濕地,原是政府向國際承諾保育的世界級生態系統,勢將被豪宅群重重包圍。

魚塘歷劫史
后海灣魚塘帶主要在戰後發展起來,其時移民湧港,除了租田耕作外,也有一批人來到新界西北租賃魚塘維生,沿海加建堤圍,引入淡水和魚苗,就維持一家生計。由是,香港魚塘由1950年的180公頃急升至80年代的2000公頃。

災劫之始:建錦繡花園
魚塘生態的第一劫是1975年興建錦繡花園。當年加拿大發展有限公司收購大生圍魚塘帶,要大規模填塘開發住宅,政府面對保育人士極力反對,提出成立約380公頃的「米埔自然保護區
」作為補償,由WWF管理,平息保育界爭議,奠下以「生態補償」方案換取發展權的概念。


然而,80年代長實聯同政府合作開發的天水圍新市鎮、及政府主導的元朗工業邨,共填平近800公頃魚塘,並未有特別生態補償方案,生態影響評估亦欠奉,皆因當年未有環評、城規制度,保育界要反對亦無法律依據。魚塘面積至2003年只剩1000公頃,比高峰期減半。

見財化水不甘心?
魚塘帶地勢平坦,風景優美,本已適合豪宅發展,加上收購價廉宜,錦繡花園賺得盤滿鉢滿,其他地產商自80年代起紛紛效法,收購囤積魚塘地。不料95年政府簽署國際公約,囤積下來的魚塘地落入保育區,見財化水,自是不甘心,這些年來自各地產商提出的上訴和規劃申請從未止息。

計算魚塘面積存灰色地帶
簽署國際公約後,城規會為后海灣保育區定下嚴格的規劃指引,要求所有發展項目不會對濕地造成「面積」和「功能」兩方面的「淨減少」(no-net-loss);尤其在功能方面,強調魚塘是后海灣生態系統「一個不可或缺的部分」,「用以替代魚塘的濕地生境必須可以持續供應食物,以免危害到雀鳥」,「須證明不會導致原有魚塘生態功能的減少」。

然而,該規劃指引並無清楚說明,計算魚塘面積時是否包括魚塘堤壆、還是只計水體面積。

拆堤壆有利無弊?
堤壆存在於各魚塘之間,原是漁戶行走和管理魚塘的接駁路,分隔開不同用途和業權的魚塘。一般魚塘買賣,自然是包括堤壆的;政府在規劃土地用途時,也不會將堤壆和水體分開考慮,一概將其視為濕地範圍。長實卻利用了規劃指引未有確切說明的灰色地帶。豐樂圍項目範圍內5%面積涉及填塘建住宅,長實「彌補」濕地面積損失的方式,就是將餘下95%魚塘帶內的堤壆拆除,變成一個打通的大魚塘,水體連成一片,堤壆原有的面積加起來就是那5%的住宅地。

即使這能視為濕地面積沒有淨損失,生態功能方面卻是成疑的。拆掉堤壆只是將魚塘打通,如何彌補填掉那5%魚塘的生態功能?負責豐樂圍項目濕地保育區的WWF解釋,根據規劃署在1997年進行的魚塘研究,濕地雀鳥對較大及開揚的水體的喜愛程度,遠大於細小的魚塘,所以拆掉堤壆打通成大魚塘,能吸引更多水鳥使用,也會減少堤壆的坡度讓水鳥有更多地方休息和覓食。

「WWF引研究只取其一」
然而,長春社公共事務經理李少文指,重點不在拆堤壆的優劣,而是既然建住宅涉及5%的填塘範圍,則應研究那被填的5%魚塘原本發揮什麼功能、而這些功能可如何補償。他指WWF引用規劃署的研究,卻只取其一不取其二,該研究同時承認,「雀鳥於不同季節在不同的魚塘棲息,因此很難就放棄某個魚塘提出充分理由」,由於至今未充分了解更改土地用途和魚塘容納量對雀鳥所造成的複雜影響,規劃指引是採取「防患於未然」的原則,以保留現有魚塘生態為先。

「要真的證明填塘對生態功能無損失,WWF應該詳細列出每個塘的功用如何、各有哪些雀鳥會去覓食?填塘對各種水鳥、猛禽、兩棲類、螢火蟲各自的影響如何,當魚塘的數目和間隔不同了,對每種生物會起哪些不同的作用?而不是只簡單說打通了大魚塘就吸引些。現在就咁觀察,都見到近南邊要被填的塘,活躍的物種跟外圍的塘不同,你是否有真憑實據去說,填了這些塘後,原有生物可以搬去其他塘生存呢?」記者就此再細問WWF有否就被填塘影響的生物作研究,惟WWF的回覆未有正面回應,主要是重申拆除堤壆、打通魚塘的好處。

環團×發展商  合作隱憂
自99年城規會將豐樂圍改劃成「綜合發展及濕地改善區」後,長實多次提交發展計劃闖關,屢戰屢敗,直至2005年使用「公私營合作」的概念,出資請WWF合作管理95%面積的濕地保育區、換取5%面積的發展,才令計劃順利推進。眾多環團指摘WWF身為環保團體,卻為不該起樓的「濕地保育區」發展項目開路,過程中也對長實監察不力,淪為發展商花瓶。部分環團提議,政府應以非原址換地的形式,收回濕地保育區內的私人土地,全面妥善保育,而非犧牲一部分面積建樓、換取發展商出資保育餘下面積。

受人錢財難公事公辦?
本土研究社陳劍青指出,現行公私營合作模式讓環保團體收受發展商的保育基金,有兩個可能出現的最壞情况——其一為發展商可開設子公司發展新界土地,萬一豪宅入伙後,子公司因各種理由倒閉,保育基金如何延續?難道要環保團體「倒貼」?需提防發展商「外判」環保責任的後果;其二,若發展商在別處破壞生態,受人錢財的環保團體能否擔當監管和反對的角色?發展商過往雖有贊助環團以改善形象,但贊助跟注資基金有本質上的不同。

WWF﹕監管無放軟手腳
WWF解釋,由於本港的土地使用監管制度未能有效保護濕地生態,政府也沒有專責濕地管理的機構,私人參與濕地保育及資源善用是重要的,資源善用的原則就是鼓勵有限度及不會對環境構成壞影響的發展或使用,以提供長遠保護及管理濕地所需的資源及資金。WWF參與豐樂圍項目是本着確保濕地妥善管理的目標,發展商自2006年9月起,負責WWF在豐樂圍項目所投放的人力資源成本,包括監察保護區內的發展進度、雀鳥數量、分析工作等,而日後成立的保育基金只會負責濕地保護區的開支。WWF沒有就此得到經濟利益,亦與其他環團一樣身兼獨立監察者,審視該計劃對濕地所帶來之影響,絕無「放軟手腳」或淪為發展商「花瓶」之嫌。

人鳥雙贏 已成過去
豐樂圍生態最豐富的,是90年代以前漁業的興盛期。后海灣漁戶採用傳統方法,每年魚獲收成後,會放走塘水「曬塘」,塘底剩下的雜魚恰好為候鳥提供食物,是吸引牠們選擇在此停留補給的主因;曬塘能助減少細菌,令魚兒少病,減低漁戶損失,是人鳥「雙贏」的生態系統。

新界農村是一屋一田、耕住合一;西北魚塘帶亦是一塘一魚寮,漁戶就住在塘邊的高架屋內,每天落塘打理魚兒,既帶來經濟回報,對市民來說亦有鮮美本地魚品嘗。經濟活動與生態體系,原是相輔相成,人類在自然中也可擔當共融角色。

除了逼遷  只有同情
長實在1989年購入豐樂圍土地後,一直未能發展,至99年成功更改土地用途,便開始逼走漁戶。2000年長實起訴豐樂圍的40多名村名侵佔土地,原來該批村民對業權易手一無所知,自1989年起一直繼續將租金交給原業主。主審法官林文瀚雖判長實得值、村民須遷離,但對村民的處境深表同情,指出「他們多年來在豐樂圍開墾及經營,自力更生,並且在此建立他們的家園。現在他們有很多位均年事已高,要他們遷離豐樂圍,確實是會令他們有生計上的困難」,故給予4個月的遷離寬限期。

陳劍青指出,該2002年的判決除了令豐樂圍村民被逼遷外,更開了先例,因林官判斷農地的租賃不受「業主及租客(綜合)條例」保障,令其後新界非原居民租戶面對發展商收地逼遷時,以為再無法律空間與之周旋,無奈放棄經營半生的農地和家園,故此案例後,發展商收購農地的進度明顯加快,對生態構成嚴重破壞。以魚塘為例,發展商收購後趕走村民,魚塘荒廢,無魚可吃,雀鳥就集中在鄰近少數仍在經營的魚塘內覓食,漁戶損失嚴重,唯有加網攔截。原本人鳥共生、平衡自足,變成人鳥對立的關係。


林茵


李澤彤

編輯
沈可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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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轉載完結


[ Last edited by K_Chan at 7/05/2013 20:51 ]
遠觀而不攝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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