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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 Kong] 絲光椋鳥標本 - 2010

Cap 170, 第8條  管有受保護野生動物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 ... 089E71?OpenDocument

(1) 任何人除按照特別許可證行事外,不得管有或控制─ (由1996年第77號第6條修訂)
(a) 任何在香港取得的活生受保護野生動物;
(b) 任何已死亡的受保護野生動物或受保護野生動物的部分,而該動物是在香港被殺死或取得的;或
(c) 任何在香港取得的受保護野生動物的巢或蛋。

(2) 就第(1)款而言,如─
(a) 任何人在自然生態區管有或控制任何活生的受保護野生動物、已死亡的受保護野生動物、受保護野生動物的部分或受保護野生動物的巢或蛋;或
(b)(i) 任何人為商業目的而管有或控制任何活生的受保護野生動物、已死亡的受保護野生動物、受保護野生動物的部分或受保護野生動物的巢或蛋;及
    (ii) 該人在任何獲授權人員提出要求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沒有出示下述證明文件─
(A) 如屬任何活生的受保護野生動物或任何受保護野生動物的巢或蛋,則為證明該動物或該巢或蛋(視屬何情況而定)並非是在香港取得的證明文件;
(B) 如屬任何已死亡的受保護野生動物或任何受保護野生動物的部分,則為證明該動物或該部分(視屬何情況而定)並非是在香港被殺死或取得的證明文件,
則除非相反證明成立,否則須作下述推定─
(i) 如屬任何活生的受保護野生動物或任何受保護野生動物的巢或蛋─
(A) 該動物或該巢或蛋(視屬何情況而定)是在香港取得的;及
(B) 該人是知道該動物或該巢或蛋(視屬何情況而定)是在香港取得的;
(ii) 如屬任何已死亡的受保護野生動物或任何受保護野生動物的部分─
(A) 該動物或該部分(視屬何情況而定)是在香港被殺死或取得的;及
(B) 該人是知道該動物或該部分(視屬何情況而定)是在香港被殺死或取得的。 (由1996年第77號第6條增補)


[ Last edited by Sze at 19/12/2012 1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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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 170, 第18條 罪行及罰則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 ... 089E7B?OpenDocument

任何人─
(a) 違反第4、5、7、8、9、13、15A(3)或17C(3)條; (由1980年第58號第10條修訂;由1996年第77號第13條修訂)
(b) 無合法辯解而沒有遵從獲授權人員根據第17(1)條提出的要求;或
(c) 故意抗拒或妨礙獲授權人員根據或依據第17(2)、17A或17B條行使任何權力, (由1996年第77號第13條修訂)
即屬犯罪─
(i) 如屬違反第4、5、8或9條,一經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1年; (由1996年第77號第13條代替)
(ii) 如屬違反第7或13條,或屬犯(c)段所訂的任何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 (由1996年第77號第13條代替)
(iii) 如屬違反第17C(3)條,或屬犯(b)段所訂的任何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 (由1996年第77號第13條增補)
(iv) 如屬違反第15A(3)條,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 (由1996年第77號第13條增補)


>> 第6級罰款應該是十萬元。Captain! 我正在嘗試找朋友查探下以上帖子的資料,有消息再通知你。謝謝你的分享!

[ Last edited by Sze at 19/12/2012 0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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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tain! 朋友回覆這位應該是澳門人,不是香港人,但因為論壇上的版友來自五湖四海,有很多他們都不認識其真人,所以那些動物的來源就不得而知。另外,因"兩爬"協會的人手有限,未能兼顧論壇的管理工作,所以協會的論壇自9月開始已關閉(只能看,不能留言!主頁頁頂有告示。),以免給人作不適當的使用。感謝朋友已幫忙將那些貼子刪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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